回国注意事项

作者: 时间:2023-02-28 点击数:

销假制度

处级及以上教学科研人员回国返校后,须口头向有关领导销假,并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、组织部;处级以下教学科研人员回国返校后,应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,并到人事处销假。

证照收缴

   1、出国人员回国后,将护照、签证以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扫描发给国际处,待国际处上传系统后,出国人员携委托函和身份证于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护照归还省外办。

   2、出国人员将护照、签证以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个人留存,方便下一次出国时查询。

   3、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,要做出书面说明,并送还省外办。

   4、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暂停其出国执行公务。

出访报告与日志

   1、出访任务结束后,教学科研人员在回国后10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团组出访报告、出访日志,提交一定数量的出访照片。

   2、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,内容包括在外学习和交流合作经历、任务完成情况、访问成果及心得体会等。

   3、出访日志应具体、准确地描述出国期间每日出国任务的地点、人员、工作内容等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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